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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admin 更新时间:2021-06-02
纪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专门机构,办理违纪、职务犯罪案件。在实践中,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,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。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讨论这个问题。
案例一:李某,男,中共党员,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,于2020年3月主动到市纪委监委交待2019年春节,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赠送1万元,但当时刘某在国外,无法联系上,无法核实取证。在目前的情况下,能否给予李某相关治疗?
案例2:王某,男,中共党员,某县卫生健康局局长,主动供述,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海证据调查公司,接受了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五次宴会,总费用约2万元,宴会的时间、地点、金额均由赵先生确认,但取消费用记录无法调整。能否认定王某违反廉政纪律?
案例三:张某,男,某省安监局原局长,于2018年8月接受调查留置,供述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利用职务帮助他人。代表朱某承接工程业务,并从朱某处收取现金50万元。朱某对行贿地点、原因、时间的证言与张某的供述基本一致,但坚持行贿金额为20万元。如何认定张某受贿事实?
现行规定明确了口头证据的接受和强化规则。在纪律案件中,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纪律案件证据收集、认定和使用的具体规定》第20条规定:有两个(含两个)证据才能定案。”对于职务犯罪案件,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:“所有案件都要有证据,调查研究,不得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可靠、充分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受到处罚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在审查违纪事实时,如果只有被审查人作出陈述,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,则不宜认定其构成违纪行为并施加纪律处分;除了被审查人的陈述外,还有其他可以证实的证据。根据情节,视为构成违纪行为。在职务犯罪调查的事实中,除调查人供述外,还必须收集其他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排除合理怀疑,方可认定构成职务犯罪不管是违纪还是职务犯罪,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即使没有调查人审查或供述,也可以确定。
上述差异也说明,虽然在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举证标准上是相同的,但在举证标准上存在差异,即具体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、固定、审查和使用水平和要求较高。在一般的违纪案件中,原因如下:一是刑事处罚的后果比党纪处分更严重。刑事处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等,涉及公民的财产、人身自由,甚至生命。抓要从严、从严,党纪处分涉及限制党员权利或调整党内职务,轻重低于处罚。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来看,违纪行为复杂多样,证据隐蔽,取证难度大。如果不区分案件情况,即使被审查人已经陈述并有证据支持案件,仍然需要穷尽一切。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证据,会增加取证的数量和办案难度,影响办案效率。三是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。他们有忠于党的义务。党员有责任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。这是他们对党组织的认罪悔改态度的具体体现。恶意陈述也能分辨情况,追究纪律责任。
回到文章开头的三个案例。第一种情况,李某以党员忠诚义务为由,主动交纳并收受了1万元的礼金,并主动向组织说明了违纪行为。由于只取了他自己的陈述,缺乏其他证据证实,孤儿证据无法最终确定。但出于教育党员的目的,考虑到李某主动供述的情况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受贿20万被指补强规则,可以给予他“第一式”批评教育,1万元的礼物可以由李某主动登记上交。案例2与案例1不同,虽然无法调整和取消费用记录,但王某的陈述和赵某的证词在宴会的时间、地点、金额等方面可以相互确认,对费用记录没有要求。违纪金额,且金额仅确定 违纪时考虑的情形之一,第二案已达到可结案的条件,可以确定王某违反廉洁纪律,接受安排的宴会由管理服务对象。案例3张某的供述与朱某的证言在受贿的利润、地点、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,但受贿数额不一致,证据存在较大矛盾,无法得出唯一结论。无法确定张某受贿50万。元。按照从不怀疑犯罪、使犯罪嫌疑人受益的原则,如果能够收集到银行账户信息、其他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证据,就可以形成完整、稳定的证据链上海有哪些私家侦探 ,实现“非常和”。充分证据” 举证标准可以双方认可的20万元作为贿赂金额确定。
(王宗光 作者单位:上海市纪委)